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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0-05-06 浏览次数:1627

  一、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哪两种?

  答: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社会化)和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非国有)两种。

  二、社会化和非国有职称评审的标准条件是什么?

  答:社会化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详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2012〕151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doc

  非国有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详见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建人〔2006〕381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doc

  三、社会化和非国有职称评审对象指哪些?

  答:社会化职称评审对象是指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非国有职称评审对象是指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国有建设企业中从事建设工程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 括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四、非国有职称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非国有职称证书在省内非国有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有效;取得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非国有经济组织中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 主聘任,自定待遇;若调离非国有经济组织,须重新申报参加相应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后,用人单位方可 聘任;非国有建设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也可申报参加相应的社会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五、非国有职称能否申报相应的社会化职称评审?

  答:对取得非社会化评审的高、中级职称者申报评审社会化职称可比照社会化评审的中、初级职称使用。即:非国有高级工程师满5年后可以正常申报社会化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非国有工程师满4年后可以正常申报社会化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六、什么是学历?什么是规定学历?

  答: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的经历,一般表明其具有的文化程度。规定学历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具备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与专业技术资格一致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七、对学历的要求为什么要强调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对此应如何掌握?

  答: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培养目标,不同专业的学历,代表不同专业的基础知识水平。所以,所学专业如果与所从事的专业完全不同,其学历就不能反映其所从事专 业的专业基础知识水平。例如,学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人从事建设工程工作,显然其基础知识是不能适应的。因此,对学历的要求要强调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一致专业 或相近专业的学历。界定是否属相近专业,参照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出版的《人事信息代码汇编》中有关学科和专业代码部分的规定,可认为同一学科内 的专业为相近专业。

  八、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凡申报人所具备学历的专业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通过参加连续3个月以上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在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满400学时。

  九、“专业证书”可否作为学历依据申报社会化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答:专业证书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因此,“专业证书”不能也不应作为申报社会化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原国家人事部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 严格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今后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 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十、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相关规定学历的人员,可否按后续学历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答:对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相应专业学历者,申报高一级社会化专业技术资格,要求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须在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后才能申报。

  十一、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对学历、资历如何要求?

  答: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对口或相近),直接认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中专毕业,一年见习期满,直接定“员”级; 大专毕业,一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直接定“助师”级;本科毕业一年见习期满,直接定“助师”级;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直 接定“助师”;先工作后取得学位,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直接定“工程师”级,如果只取得毕业证书没有取得硕士学位证书不可以直接认定;取得博士学位后, 直接定“工程师”级。

  十二、双专科学历能否享受本科学历待遇申报职称?

  答:双专科毕业生申报职称可按本科毕业生对待,但必须所学专业之一与现工作岗位对口,时间从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双专科毕业证明书时计算。

  十三、不同系列之间专业技术资格可否转评?

  答:关于不同系列或专业转岗评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因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在转岗一年后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标准条件 申报,其任职时间的计算可按转系列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有关证明材料,本人出具岗位 变动后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等材料。原职称评审中已参加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的不再加试;原岗位无外语、计算机要求,转岗后的系列有要求的, 要进行外语考试和计算机考核。不经转岗评审,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十四、职称计算机要考几个模块?

  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分别累计取得3个、4个和5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并在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继续有效。即取得 初级职称以后再考合格一个模块就可以申报中级;取得中级职称以后再考合格一个模块就可以申报高级。在申报高级职称阶段已进行计算机考试合格时,申报正高不 要计算机考试成绩。

  十五、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的范围、对象有哪些?

  答:职称外语免试范围对象(含第二外语):

  (1)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国家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相当奖励的主要完成者(指本人有获奖证书);

  (3)从海外、省外引进的急需专业技术人才;

  (4)在野外艰苦岗位上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血防等工作满5年以上,且每年在野外艰苦岗位上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分之二,以及在县城以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5)因公援外、支边等期限未满人员;

  (6)取得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相应级别合格证书者;

  (7)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者;

  (8)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岁者;

  (9)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者;

  (10)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者。

  职称计算机免试的范围对象:

  (1)年满45周岁者;

  (2)长期在野外艰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3)从海外、省外引进的急需专业技术人才;

  (4)因公援外、支边等期限未满人员;

  (5)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

  (6)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以及其他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

  十六、外语、计算机免试怎么办理?

  符合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者要填写《安徽省职称外语免试申请表》、或《安徽省职称计算机免试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书、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职 称管理权限报批。从2013年起,申报评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由各市、省直管县人社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审批。

  十七、2005年之前,取得的职称外语,无论什么级别,是否可以再次使用?

  答:按照原国家人事部确定的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和我省确定的医古文、古汉语考试级别合格标准,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相应级别、类别考试,其成绩 有效期至评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止。就是说,通过相应级别、类别考试,如果当年没有申报评审,外语成绩没有用过,到第二年或者第三年、第四年等才申报 都可以用。一旦使用过了就不可以再次使用。

  十八、补办职称证书有哪些程序与要求?

  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高级工程师证书损坏或遗失等情况,要求办理补(换)发证书的,由个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提 出补(换)发证书的申请(省直单位人员直接到省政务中心人社厅服务窗口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或被损坏的 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见皖人社秘〔2013〕176号附件2);归入个人档案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 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由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将补(换)发证书人员材料进行汇总,并填写《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情况汇总表》(见皖人社秘 〔2013〕176号附件3)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doc,于当年10月底前,将有关材料、表格等统一报省政务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服务窗口。补办 材料一式两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留存一份。

  按照职称评审权限,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含原省建设厅)评审通过的建设工程类专业职称证书补办,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现场直接办理,须提交以下材 料:经本人签字的证书补办申请(申请须经原取得职称证书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盖章同意);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和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两张(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到位我厅补办证书的,可以委托相关人员来办理。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补办证书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

  十九、哪些执业资格人员可申报建设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答:按照原国家人事部、建设部有关规定,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造价工程师后,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直接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按规定评审条件申报相应建设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二十、非国有职称、社会化职称评审通常在什么时间?

  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非国有职称评审发文一般在当年的2月份之前、受理材料一般在4月份、评审时间一般在7、8月份,发证时间一般在9月份;社会化 职称评审发文一般6、7月份、受理材料一般在9、10月份、评审时间一般在11、12月份,发证时间一般在次年的1月份。

  二十一、继续教育形式和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

  (一)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3、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办班项目审核单位认定。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

  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三)个人自学。

  个人自学形式限于“有考核的自学”和“有指导的自学”两种。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本单位申报自学方案,经认可后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1、有考核的自学:完成自学计划后,参加有关部门或经认可的施教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持有关凭证到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2、有指导的自学: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单位认可后指定指导教师。完成自学计划者,撰写自学报告,经指导教师评定合格后,报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年认定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36学时。

  (四)参加学术会议。

  1、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6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5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

  2、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5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个学时。

  参加学术会议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五)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1、国家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下同),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40学时、36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5学时、30学时。

  2、省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学时、25学时、20学时。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六)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1、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认定5学时。

  2、发表论文(译文):

  (1)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5学时。

  (2)在省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3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七)参加援藏、援外、国(境)外学术活动及到基层、贫困地区扶贫、支教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人事部门认定后,按每年72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八)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或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6学时。

  二十二、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怎么规定的?

  答: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负责省直单位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全省具有建设工程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且当年晋升高级职称人员,必须到省里接受专业课强化培训。

  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皆应接受继续教育,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直接认定的学时可列入年度继续教育规定的72学时之内。

  政策咨询电话:0551-62871270、62871257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改办提供)